第一章 總則
第 1 條 宗旨
本規則由 FOF 競賽規則委員會制定,並由中華民國綜合技擊協會認可。FOF 為結合拳擊與部分手部打擊技術之徒手格鬥競賽聯盟,旨在透過標準化之規則、公正之裁判與可複製之賽事治理,打造專業、具觀賞性且安全可控的職業格鬥賽事。
第 2 條 定義
- 「FOF」指本競賽聯盟及其旗下所有賽事。
- 「FOF 競賽」指結合傳統拳擊與其他手部打擊技術之徒手對戰,其允許技術與禁用技術皆依本規則辦理。
「主管機關」指中華民國綜合技擊協會(下稱「協會」)。
- 「主管委員會」指由 FOF 與協會共同組成、負責本賽事監督與裁決之委員會。
「選手」指經主管委員會審核通過、取得 FOF 比賽資格之職業格鬥選手。
「倒地選手」指選手身體除雙腳腳底以外,任何部位接觸擂台地面者。
- 「冠軍賽」指授予 FOF 冠軍腰帶或衛冕冠軍頭銜之比賽。
第 3 條 比賽精神
選手須全程遵守運動員禮儀,展現戰鬥精神,接受裁判指令,並尊重對手、裁判、觀眾與賽事工作人員。
第二章 比賽場地與器材
第 4 條 八角籠規格
- 所有 FOF 賽事皆於 6 公尺 × 6 公尺之八角籠內進行。
- 八角籠須符合協會認可之安全規範,包含籠身高度、網面張力、護墊厚度與出入口設計。
- 八角籠外側應設有供持證助手、擂台醫師與主管委員會監督人員使用之平台,以利其由上方觀察比賽。
第 5 條 比賽器材
- 主辦方應於每個角落提供以下器材:乾淨之水桶、塑膠水瓶、選手專用座椅,以及主管委員會指定之其他必要用品。
- 主辦方應備有符合國際賽事標準之計時鐘、鐘聲裝置、計分系統及緊急醫療設備。
第三章 選手裝備與儀容
第 6 條 拳套與手部纏帶
- 選手須佩戴 FOF 核可之 MMA 格鬥手套。
- 手部纏帶及腕關節支撐護具之使用規範,由主管委員會依協會標準公告辦理。
第 7 條 牙套
- 選手須自備並於比賽中佩戴牙套一副,另須備有備用牙套一副,兩副皆須經主管委員會核可。
- 牙套未就位時,回合不得開始。
- 比賽中若牙套非自願脫落,裁判得暫停比賽並於不影響賽況的最佳時機協助選手重新佩戴,或改用備用牙套。
第 8 條 防護裝備
- 男子選手須佩戴護襠。
- 女子選手可佩戴胸部護具,並得選擇佩戴護襠杯或骨盆護具以保護恥骨、卵巢、尾骨及臀部兩側,所有護具皆須經主管委員會核可。
第 9 條 服裝
- 男子選手須穿著 FOF 與主管委員會核可之比賽短褲。
- 女子選手須穿著 FOF 與主管委員會核可之比賽服。
- 褲長不可低於踝骨;褲管不得捲起。
選手須穿著繫緊鞋帶、保養良好之 FOF 核可鞋款,可為拳擊鞋、角力鞋或其他經主辦方核可之比賽鞋。
第 10 條 儀容規範
- 選手須保持乾淨整潔。
- 經主管委員會許可,可於臉部打擊區塗抹少量凡士林,其他任何部位不得塗抹油類、乳液或外來物質。
- 選手之頭髮與鬍鬚不得影響比賽安全或裁判之監督,否則須於賽前處理至主管委員會滿意為止。
比賽期間不得化妝、彩繪、佩戴首飾或穿刺類配件;指甲須修短,不得佩戴可能傷害對手之物品。
第四章 量級制度
- 選手量級劃分、上限體重及允許體重差距,依 FOF 官方報名表公告之量級表辦理。
- 經主管委員會核可,雙方得以「協議體重(Catchweight)」進行比賽。
- 非冠軍賽延續格鬥界慣例,得協議 1 磅之體重寬容差距,但須載明於書面合約或由主管委員會公告。
第五章 比賽結構
第 12 條 回合與時間
FOF 所有等級賽事統一採 2 分鐘 × 3 回合制。
| 比賽等級 | 回合數 | 回合時長 | 休息時間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一般賽 | 3 回合 | 2 分鐘 | 1 分鐘 |
| 主賽/冠軍賽 | 3 回合 | 2 分鐘 | 1 分鐘 |
| 加時回合(判定平手或分歧判定時) | 1 回合 | 2 分鐘 | —— |
第 13 條 比賽進行方式
- 比賽為站立對戰,選手於八角籠內以合法手部打擊技術進行攻防。
- 若選手因有效擊打而倒地,勝方得繼續施以合法之地面攻擊(Ground and Pound),但僅得以手部擊打,且須維持雙腳站立、身體直立之姿勢。
- 攻擊選手得以單手扶抵倒地對手身體以輔助攻擊;一旦雙方皆成倒地狀態,裁判應立即暫停動作,令雙方於原位重新站立,並從相同位置重啟比賽。
- 若倒地選手成功將對手推開、起身或形成纏抱狀態,裁判應暫停比賽並令雙方重新站立。
- 回合間休息時,持證助手與創傷處理員得進入八角籠處理選手需求,並受主管委員會視察人員監督。
第 14 條 投降方式
選手得於比賽中以下列任一方式向對手投降:
- 以手掌持續拍擊八角籠之籠身、護墊或地面。
- 單膝跪地並將單手高舉過頭。
- 向裁判口頭表達放棄。
選手之首席助手亦得依主管委員會公告之方式代為投降。
第六章 合法技術與犯規
第 15 條 合法技術
選手於站立或對手倒地時,得使用下列技術:
- 握拳直拳、勾拳、上擊拳等傳統拳擊技術。
- 掌擊(Palm Strike)。
- 脊刀手(Ridge-hand)。
- 反拳(Backfist)。
- 前臂打擊。
- 肘擊(Elbow Strike)。
攻擊範圍限於對手頭部正面、頭部兩側,以及腰線以上之軀幹。
第 16 條 犯規行為
下列行為為犯規,包含但不限於:
- 任何形式之踢擊、膝擊。
- 以張開手掌伸指攻擊對手眼睛、喉嚨或其他敏感部位。
- 以任何方式攻擊或掐壓喉嚨、氣管。
- 攻擊脊椎或後腦。
- 襠部攻擊。
- 任何形式之摔技、掃技、擲技、後翻摔(Suplex)或越過頭部之拋摔。
- 故意將對手以頭部或頸部著地之方式摔擲,或將對手擲出八角籠外。
- 踩踏、跺踏、跳躍至或撲向倒地對手。
- 除為立即執行合法技術外之纏抱、抓握或箍抱;被動性纏抱由裁判裁量分開。
- 咬、吐口水、抓扯、捏、擰肉、抓頭髮、勾唇(Fish-hooking)、挖眼、手指插入對手孔洞、故意造成切割撕裂傷、小關節操作。
- 消極、怯戰行為,包括迴避接觸、故意吐出牙套、偽裝受傷等。
- 於休息期間、裁判介入時或回合結束鐘響後繼續攻擊對手。
- 明顯漠視裁判指示,或角落人員進行不當干擾。
- 任何不運動精神之行為,包括辱罵性語言。
- 於頭髮或身體塗抹任何外來物質以謀取比賽優勢。
第 17 條 警告與處分
- 裁判對犯規選手得依情節給予「警示」、「警告」、「扣分」或「取消資格」四級處分。
- 警示得於不中斷比賽的狀態下給予。
- 故意違反第 16 條者,將立即處以扣分。
- 非故意違反第 16 條者,首次給予口頭警告;再次違規則處以扣分。
- 正式警告須由裁判將雙方分開後,直接向犯規選手說明。
- 扣分處分須暫停計時,裁判應將未犯規選手引導至八角籠對側,並確保評分裁判(或主審裁判)及主管委員會監督人員皆充分理解扣分原因。
- 取消資格時,裁判應於八角籠中央高舉雙手交叉示意,宣告比賽終止。
- 若選手因犯規受傷,依主管委員會相關規定處理。
第七章 裁判與評分
第 18 條 裁判編制
- 每場比賽皆須配置一位主審裁判(Referee),負責八角籠內之比賽監控、犯規判定與終止比賽之權力。
- 評分裁判(Judge)之配置依比賽等級區分:
- 一般賽:得由主審裁判同時擔任唯一評分者,依本規則第 19 條之評分準則評分並決定勝負。主辦方得視規格升級為多位評分裁判制。
- 冠軍賽:必須配置三位評分裁判,分別位於八角籠外不同角度獨立評分,主審裁判不得兼任評分裁判。
- 所有裁判皆須經主管委員會認證。
第 19 條 評分準則
評分採「10 分制(10-Point Must System)」,每回合結束時,評分裁判各自給予選手 10 分或以下之分數。評分依下列標準:
- 有效擊打:命中合法、具衝擊性之攻擊總數。
- 場地控制:誰主導比賽節奏、位置與位移。
- 有效進攻性:主動向前推進並成功命中合法攻擊。
在結果相近之情況下,主動進攻取得成果之選手優於以反擊取得成果之選手。
第 20 條 終止比賽之權限
- 僅主審裁判及擂台醫師得終止比賽。
- 選手之首席助手得依主管委員會公告方式代為認輸。
- 選手本人得於任何時機以第 14 條所列方式向對手投降。
第八章 比賽結果
第 21 條 結果類型
- 擊倒(Knockout)
- KO:選手因擊打失去意識。
- TKO:裁判因下列情況終止比賽。
- TKO:自招傷害或合法攻擊所致之傷勢嚴重到無法繼續。
- TKO:選手未能展現有效防守,置自身於即將受嚴重損傷之風險。
- TKO:選手無法自行進入八角籠。
- 判定(Decision):
- 主審裁判判定(Referee Decision):一般賽由主審裁判擔任唯一評分者時,依評分卡判定勝方。
- 一致判定(Unanimous Decision):冠軍賽中,三位評分裁判皆判同一方勝。
- 多數判定(Majority Decision):冠軍賽中,兩位判同一方勝,一位判平手。
- 分歧判定(Split Decision):冠軍賽中,兩位判一方勝,一位判另一方勝。
- 技術判定(Technical Decision):因犯規傷害或雙方同時 KO 結束比賽時適用。
- 平手(Draw):加時回合後仍為平手時適用。
- 一致平手:冠軍賽中,三位評分裁判皆判平手。
- 多數平手:冠軍賽中,兩位判平手。
- 分歧平手:冠軍賽中,一位判平手,另兩位判不同方勝。
- 主審判定平手:一般賽中,主審裁判判定為平手。
- 無效比賽(No Contest):若意外犯規造成傷勢嚴重到必須終止比賽,且已完成預定回合數之一半加 1 秒後,以「技術判定」判定,由當下領先方獲勝。
- 取消資格(Disqualification)。
- 棄權(Forfeit)。
- 技術平手(Technical Draw)。
- 無判決(No Decision)。
第 22 條 加時回合
- 下列情況須進行加時回合以決定勝者:
- 最終評分結果為任何類型之平手。
- 冠軍賽最終評分結果為分歧判定。
- 加時回合為 2 分鐘 × 1 回合。
- 若加時回合仍判為平手,則官方結果判為平手。
第九章 治理架構
第 23 條 FOF 競賽規則委員會
- FOF 設「競賽規則委員會」,由 FOF 賽事總監、規則總監、醫療顧問及協會代表組成。
- 競賽規則委員會負責本規則之解釋、修訂、爭議仲裁,以及裁判、擂台醫師、持證助手之認證標準制定。
- 規則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依賽季回饋進行規則優化。
第 24 條 主管委員會權責
- 主管委員會由中華民國綜合技擊協會與 FOF 共同組成,負責個別賽事之現場監督。
- 主管委員會之職責包含但不限於:
- 選手資格審查。
- 裁判與擂台醫師指派。
- 裝備與場地合規性檢驗。
- 比賽過程之監督與爭議現場裁決。
- 賽後結果確認與紀錄登錄。
第 25 條 規則未盡事宜
- 本規則未明文規定之情況,由主管委員會當場裁決,並由 FOF 規則委員會於賽後進行規則補充檢討。
- 本規則之最終解釋權歸 FOF 競賽規則委員會所有。